有些單位可能這么想:既然社保繳費需要員工簽字確認,那我讓員工自愿放棄社保不就行了?

但是,縱觀這幾年發(fā)生的形形色色相關的類似案例,對于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的,無疑是這幾種答案:
1、單位為個人繳納社保和公積金,是法定義務,是強制性的,不能因為約定而免除,所以企業(yè)應當為員工補繳社保;
2、大家都是成年人,要對自己說的話簽的字承擔責任,要求支付經(jīng)濟補償金有悖誠實信用原則,法院不予支持。
所以無論是企業(yè)還是個人角度,都不建議大家放棄社保!
但是如果單位不給交社保,“被自愿了”怎么辦?
若發(fā)生公司強制不繳社保,并逼迫員工簽相關證明的話,員工可以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投訴。
根據(jù)《社會保險法》第84條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,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而逾期不改正的,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(shù)額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,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。
單位不給交社保,員工有權要求補繳,也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,并要求一定的經(jīng)濟賠償。
小編再次提醒,用人單位以下繳納社保的方式都屬于違法:
1、按最低工資繳納社保;

2、員工自愿放棄社保,單位就不給交;
3、試用期不用交社保;
4、不簽合同就不交社保;
5、單位必須為法定代表人繳納社保;(取決于單位與法定代表人是否構成勞動關系)
6、掛靠社保;個人找掛靠單位代繳社保,實質沒有與該單位存在勞動關系,這是不合法的。